亮点一: 专利许可合同的订立形式 新专利法规定删去了“书面”二字,使订立许可合同的形式不再局限于书面合同,给当事人提供了更大便利。 亮点二: 明确共有人对专利权的行使 新专利法明确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 (1)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3)其他情形,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亮点三: 加大对国内实用新型的保护 新专利法加大了对实用新型的保护力度,将发明和实用新型共同纳入了审查的范围,同时明确了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的内容。同时增强了对国内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防止先进的技术流失国外。赵律师认为这反映出制定专利法的根本目的,即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亮点四: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创造性的定义。新专利法对于新颖性、创造性的定义作了一定的变动,规定: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新条文提出了“现有技术”的概念,即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与原专利法相比,使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确定更加抽象,增加了专利行政部门自由确定范围。 2、外观设计审核条件更严格。新专利法使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更加具体明确,同时也使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核更加严格。一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二是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三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四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新专利法增加了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把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列为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亮点五: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提交文件 新专利法规定申请外观设计需增加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亮点六: 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 新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在原法的基础上更加具体地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 (1)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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